市监局查处广告行业的12种常见违法行为对应各项法律依据,及办理需注意事项...

市监 | 市监局查处广告行业的12种常见违法行为对应各项法律依据,及办理需注意事项...

原创 小影 闽典法影 2025年01月14日 07:46 贵州

 

 

      市监局查处广告行业 12 种常见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主要是广告法等相关法规。办理时需注意事实认定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准确适用法律、部门协作及注重执法效果,以规范广告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

       市监局查处广告行业的 12 种常见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依据及办理需注意事项如下:

一、法律依据

  1. 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明确了虚假广告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对经营者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2. 使用绝对化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 等用语。

  3. 违法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等。

  4. 未经审查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应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处罚。

  5. 发布处方药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等发布处方药广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

  6. 宣传医疗用毒性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7. 使用国家机关名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8. 使用不规范地图:《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未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也可依据第三条、第九条等认定广告内容违法。

  9. 贬低其他商品或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10. 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11. 宣传禁止宣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条规定广告不得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第六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违法广告依法查处。

  12. 广告内容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可用于认定广告内容侵权行为。

 

二、办理需注意事项

  1. 事实认定准确:对广告内容、发布行为等进行全面、细致审查,结合行业特点、消费者认知等判断是否违法,避免主观臆断。对于专业性强的广告,可咨询相关专家或专业机构。

  2. 证据收集充分:收集广告发布的载体,如报纸、网站页面、视频等原始资料,固定电子数据证据,记录广告发布时间、地点、范围等信息。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笔录,确保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链条。

  3. 程序合法规范: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按步骤进行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等。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依法回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4. 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等,结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对于法律适用有争议的,可向上级部门请示或组织专家论证。

  5. 部门协作配合: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如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等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机制。涉及跨区域案件,及时与外地市监局沟通协作,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协调。

  6. 注重执法效果: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责令改正、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规范经营。及时向社会公示处罚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执法公信力和威慑力。

     

三、参考案例

案例一:虚假宣传与绝对化用语违规

  • 案件详情:某化妆品公司在其官网及线下门店宣传一款美白面霜,宣称 “使用该面霜一周,肌肤美白效果立竿见影,是全球最佳美白产品,能让您的肌肤瞬间焕白,超越同龄人”。有消费者购买使用后,发现并未达到宣传效果,遂向市监局投诉。

  • 法律依据:该公司宣传 “全球最佳” 属于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同时,“一周立竿见影”“瞬间焕白” 等表述与实际使用效果不符,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

  • 办理过程:市监局执法人员迅速展开调查,收集该公司官网页面截图、线下门店宣传海报照片、销售记录等证据。在事实认定方面,咨询了化妆品行业专家,确认产品成分及功效无法支撑其宣传内容。在程序上,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审查等环节,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50 万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 执法效果:该公司认识到错误,积极整改,重新规范产品宣传语。市监局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其他化妆品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引导行业更加规范宣传。

案例二:违法代言与未经审查发布广告

  • 案件详情:一家制药企业推出一款治疗高血压的新药,邀请某明星为其代言。该企业未按规定将药品广告送审,便通过电视、网络等渠道广泛投放广告,广告中明星声称自己长期服用该药物,效果显著。众多消费者看到广告后购买,部分患者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

  •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该明星行为违法。同时,企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应依据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 办理过程:市监局接到投诉后,联合药品监管部门展开调查。收集广告视频、药品广告审批文件等证据,询问企业负责人、广告制作方及明星团队。在事实认定上,明确企业未履行广告审查义务,明星违规代言。市监局与药品监管部门密切协作,按照程序对企业处以高额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对明星进行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执法效果:此次处罚有效打击了药品广告违法乱象,企业加强了广告合规审查,明星也认识到代言责任。市监局通过媒体宣传此次执法行动,提高公众对药品广告的辨别能力,净化了药品广告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