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发布天津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发布时间:2022-06-02 18:13:12 

2021年,天津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实施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天津市委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深入践行“两山”理念,自觉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准确把握司法审判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环境需要,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促进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协同发展,为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天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充分彰显

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价值指引和评价功能,有效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态权益。2021年,天津法院新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4172件,审结4171件(含旧存)。其中刑事案件新收99件,审结109件;民事案件新收3814件,审结3799件;行政案件新收259件,审结263件。

(一)依法惩治环境资源类刑事犯罪

2021年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99件,审结109件,类型涵盖野生动物保护、非法捕捞、非法采矿、固体废物污染等。通过依法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严格裁判标准,控制缓刑适用,加重财产刑等,形成了严厉打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发挥了刑罚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方面的震慑作用。如一中院审理的孙某某等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孙某某等往返中蒙跨国运输出售红珊瑚、象牙,数额巨大,该案的判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野生动物保护全链条打击的决心,以及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力度。再如滨海新区法院审理的郭某某等非法采矿案,郭某某等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海砂,不仅给建筑物安全带来重大隐患,还会干扰正常渔业生产,造成海洋地质灾害,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该案判决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海洋生态环境方面的坚定决心,对于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建设海洋强国战略具有积极意义。

(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民事权益

2021年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3814件,审结3799件,类型涵盖矿、林、农、水、电等资源类及海洋保护、相邻关系、污染侵权等。民事审判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权者的民事责任,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如市高院审理的刘某某等19人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针对渤海开发利用过程中捕捞权、养殖权等海上用益物权的竞合问题进行了界定,为环渤海区域海洋可持续开发利用提供司法保障。

(三)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021年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59件,审结263件,类型涵盖资源、环保、规划、水利等。行政审判充分发挥预防功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职责,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环境法律法规,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如铁路法院审理的于某与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中,涉案企业同时存在“未批先建”及“未验先投”的情况,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区分情况进行了处理,实现了权责相统一。

(四)依法审理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受理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37件,审结34件。其中检察机关提起33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4件,审结2件。环境公益诉讼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积极探索适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多元修复方式。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发挥诉前磋商、司法确认等制度优势,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完善责任承担方式。如蓟州区法院审理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在禁猎期以投撒“呋喃丹”的方式猎杀野生动物,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进行赔偿,明确了司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心。再如三中院审理的武清区生态环境局与姚某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姚某违法倾倒黄褐色、黑色固体废物及废油漆桶、废塑料化学包装桶,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法院依法审查后对双方的处置协议进行了确认,此案是人民法院实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典型案件。

(五)积极助推绿色高质量发展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协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全面贯彻损害担责原则,严惩恶意偷排、伪造数据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高企业违法排污成本,倒逼相关行业进行绿色设备、绿色生产技术改造升级。通过司法审判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改造,督促重点排污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体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助力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产业结构。通过依法审理涉共享经济、绿色建筑、新能源、新业态等环境资源案件,推动构建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例如某供热公司起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本案系供热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气引发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中供热是北方特有的取暖方式,生产中会产生废气,是碳排放大户,且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法,督促排污企业提高碳达峰碳中和的环保意识,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监管,共同促进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

 

二、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不断深化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涵盖环境和资源两大类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个诉讼门类,具有不同法律关系交织和法律责任竞合的特征,点多面广,内容丰富,类型复杂,审判理念与裁判规则具有特殊性。全市法院坚持以加强专业化建设为抓手,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创新。

(一)大力推进审判组织专业化建设

2021年市高院在民一庭挂牌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积极探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工作机制,目前已经实现了海洋环境案件由海事法院集中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高院指导各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成立了新的环境资源审判团队,调整充实审判力量,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在推进审判组织专门化建设的同时,注重环资法官的培养和锻炼,积极参加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一中院环资审判团队积极践行刑事民事“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受理了被告人弭某某、王某某等污染环境案,为本市首例由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团队审理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对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归口审理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

(二)不断拓展环境资源审判区域合作

围绕《京津冀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工作事项,积极有效开展审判协作,天津法院与北京法院就环境公益信托基金项目的运行进行座谈,确定了区域内统一适用的生态环境公益信托设立和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大运河文化带特别是“保护、传承、利用”大运河的重要指示精神,高院与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座谈,就下一步建立大运河主水体以及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保护机制达成了共识。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下,京津冀三地法院对于大运河北段区域环境司法保护进行了集中调研座谈。天津海事法院与大连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在天津召开渤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研讨会,就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衔接问题、民法典绿色原则在海事审判中应用、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问题达成了共识,并签署了《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框架协议》。

(三)探索创新生态环境修复履行执行方式

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限期履行、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通过补植令、放养令、修复令等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市高院赴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开展“碳达峰碳中和”(以下简称双碳)调研,了解碳排放权交易的国际国内背景、面临的形势与任务、企业碳排放的行业分布情况,以及碳移除(CDR)、碳捕获碳利用(CCUS)等专业技术,针对用能权纠纷、碳汇交易纠纷、排放权交易纠纷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复性司法在碳排放领域的应用,以及裁判规则、政策法规、市场技术、资本发力的协调应用进行了深入探讨。滨海新区法院积极探索建设中新生态城生态司法修复和教育示范基地,该基地将以法治公园为基础进行提升改造,采用核心区加扩展区的“1+N”模式,核心区公园在规划建设中全面凸显生态法治元素,设置法治宣传剧场、法治文化长廊、宣誓广场、法治展览馆等功能单元,充分体现生态法治主题公园的特色和创意。扩展公园将根据现有改造和全新建设的区别进行灵活设置,实现一公园一主题。全新建设的公园将预留部分绿地用于建设补种代植林、认领代养区等绿色修复板块。此外,结合生态城打造“智慧城市”,还将考虑人工智能成果,创新智能普法场景,体现智慧化应用场景。

 

三、构建多方参与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格局

环境治理和资源安全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天津法院深入贯彻实施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文明”,不断强化生态公平、预防为主、注重修复、系统治理、严格执法的理念,协调社会力量,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完善司法和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环境资源审判具有较强的行政参与性,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法院加强与检察机关、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络,强化执法司法衔接和协调。2021年,市高院与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会议纪要》。市高院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会签了《天津市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加强了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支持配合。市高院与市检察机关、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工作实务座谈会,围绕《民法典》中增设的绿色条款,就公益类诉讼中涉及的诉讼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研讨。市一中院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账户,积极推动统管统收、专户专用、收支分离、管理规范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机制建设。

(二)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相互促进

天津法院坚持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实践与法律适用研究并重,结合民法典绿色条款,积极围绕环境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具有前瞻性的理论问题开展研究,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理论支撑。2021年市高院与天津大学共同承担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绿色条款司法适用研究》课题,市高院与天津大学“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内容进一步深化。充分发挥智库作用,在重大复杂案件中选取专家为审判人员提供技术咨询意见,在庭审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以及采取委托鉴定+专家辅助人的组合模式等多种方式,有效破解环境资源审判中专业事实查明的技术藩篱。

(三)不断扩大环境资源审判的社会影响力

在“6.5环境日”、“绿色示范城市宣传日”等时间节点,集中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在2021年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中,滨海新区法院《基层环境资源法庭发展路径探析)》荣获调研成果奖。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资源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在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理中,落实七人合议制,通过巡回审判、庭审直播、文书上网、以及官方微博、微信等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全面展示环境司法保护成果,增进了社会公众对环资审判的了解和认知,提升了环资审判的公信力和影响力,积极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