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做好2022年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名    称 :市教委关于做好2022年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索   引  号 :11120000000125225X/2022-00037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津教政〔2022〕12号                           主    题 :教育\基础教育

成 文 日 期 :2022年05月18日                                 发 文 日 期 :2022年05月31日

市教委关于做好2022年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2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基础教育重大决策部署,着力促进教育公平,着力加强内涵建设,着力发展素质教育,着力提高育人质量,扎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助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营造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生态。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落实政府责任,强化各区政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坚持属地管理,以区为主组织实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三)坚持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落实国家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监督,确保稳定。

三、重点任务

(一)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根据“十四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生育政策调整和人才引进政策等因素,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和生源分布情况的预测分析,加快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有效落实落地。

(二)巩固“双减”工作成效。坚持把全面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课后服务质量、学生作业管理质量,进一步强化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作为“双减”工作的治本之策。坚持“五育并举”,注重改革创新,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开足开齐开好国家规定课程。积极推进幼小科学衔接,严格按课程标准实施零起点教学。

(三)常态化开展控辍保学。健全控辍保学联控联保责任机制,完善“一区一策”工作方案,本着“一个都不能少”的工作原则,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入校就读,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对就学状态异常的学生,建立“一人一案”工作台账,持续精准做好劝返复学工作。把好新生建籍、过程管理和毕业升学等重点工作环节,定期开展控辍保学专项行动,加强控辍保学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四)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深入实施基础教育优质资源辐射引领工程,不断完善学区化、集团化办学管理机制,进一步扩大全市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严格控制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和班额,巩固消除大班额工作成果,不得产生新的大班额。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内初中学校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并适当向农村偏远初中学校倾斜,不断缩小城乡、校际教育差距。

四、工作安排

(一)小学阶段入学。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2022年入学的适龄儿童必须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本区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跨区“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由户籍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先行统筹安排入学;因现行户籍政策无法实现“人户统一”,确需在实际居住地入学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学生入学后,应及时提交卫生部门签发的儿童预防接种证。2022年小学招生入学报名时间为:2022年7月9日(星期六)、7月10日(星期日)。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初中阶段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区可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对于实行多校划片的区,依据学生入学志愿,对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初中,学生直接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初中,采取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学生入学。随机派位工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家长代表等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过程规范严谨、公开透明。

(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采取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学生入学。民办学校随机派位工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家长代表等进行全程监督。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必须真实、准确、清晰、规范、合法,必须明确学校招生流程和收费标准,并报送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谋划,提前分析,认真研判,统筹协调好本区公办和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确保稳定。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通知》(津教政〔2019〕24号)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四)保障特殊群体入学。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相关申请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原则,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

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确实不能进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根据残疾类别和教育需求,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要按照教育部和我市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教育部相关工作要求和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加强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稳定责任,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认真落实中央、市委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规定要求,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对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规模占比偏高的区,要严格控制招生计划,切实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完成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目标。认真排查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加强统筹管理,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合理配置师资力量,坚持均衡编班,确保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二)规范报名程序。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登记制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工作方案统一向社会发布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招生入学办理手续的相关流程。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三)严肃招生纪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违规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违规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四)严格监督问责。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对违规违纪招生入学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招生督查工作,严格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规违纪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处理。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及时主动公开招生入学相关信息,加强对主要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解读工作。积极宣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百姓身边的好学校,努力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

                                           2022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