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及《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下“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应收医疗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账款”科目,该科目包含了原账的“应收医疗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应收医疗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收账款”科目。 (3)“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款项,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预付账款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属于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尚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批准程序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待处理财产损溢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4)“库存物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物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库存物资”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在加工存货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账的“库存物资”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工程物资、受托代理物资(如受托保管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物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受托代理物资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5)“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6)“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待摊支出”科目 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待摊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负债类 (1)“借入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借入款”科目。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借入款”科目余额中属于短期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金额转入新账的“短期借款”科目;将原账的“借入款”科目余额中属于长期借款[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借款”科目。 (2)“待结算医疗款”科目 补充规定设置了“待结算医疗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待结算医疗款”科目核算的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待结算医疗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结算医疗款”科目。 (3)“应缴款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应缴款项”科目核算的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应缴款项”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4)“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原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付账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账款”科目,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长期应付款[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应付款”科目。 (5)“预收医疗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预收账款”科目,该科目包含了原账的“预收医疗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预收医疗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预收账款”科目。 (6)“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原账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7)“应交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账设置了“应交税费”科目。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应交税费”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交增值税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交增值税”科目,将原账的“应交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交增值税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8)“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长期应付款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长期应付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应付款”科目;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应付利息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付利息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3.净资产类 (1)“固定基金”科目 依据新制度,无需对原制度中“固定基金”科目对应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 (2)“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累计盈余”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余)”、“其他限定性用途结转(余)”科目 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累计盈余”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财政补助结转(余)”和“其他限定性用途结转(余)”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其他限定性用途结转(余)”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公共卫生活动形成结转(余)的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公共卫生盈余”科目,将属于科教项目形成结转(余)的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教盈余”科目,将剩余金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 (5)“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年盈余分配”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结余分配”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新制度规定“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余额最终转入“累计盈余”科目,如果原账的“结余分配”科目有借方余额,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结余分配”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借方。 (6)“本期结余”科目 由于原账的“本期结余”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4.收入类、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受托代理资产 医院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入账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2.盘盈资产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盘盈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盘盈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照盘盈资产成本的合计金额,贷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 3.预计负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4.应付质量保证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金额,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扣留期在1年以内(含1年)、“长期应付款”科目[扣留期超过1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1.计提坏账准备 新制度要求对单位收回后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2018年12月31日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以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2018年12月31日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2.补提折旧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账中尚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对尚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3.补提摊销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账中尚未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对前期尚未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4.确认长期借款期末应付利息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补记长期借款的应付利息金额,对其中资本化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对其中费用化的部分,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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