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虚假宣传案件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市监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虚假宣传案件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市监竞争函﹝2020﹞463号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食品虚假宣传违法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浙市监竞争〔2019〕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当前,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市场监管部门要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第八条等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各种方式,对食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等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对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进行处罚以外,还可视情节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3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单位违法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4月1日